变化一:视同销售范围大幅收窄

这是本次修订对企业最友好的变化。旧法规定了8类视同销售行为(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、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等),新法将视同销售范围缩减为3类:无偿转让货物、无偿转让服务、以及以货物对外投资。

对于常见的总分机构之间货物调拨、样品免费赠送(价值较低的促销品)等场景,新法明确不再视同销售,大幅降低了企业的合规负担。但需要警惕的是——“无偿赠送“与”随货赠送“的界限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判断。”

变化二: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明确扩大

新法将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纳入了可抵扣范围。这是一个重大突破。长期以来,企业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。新法允许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按6%的税率抵扣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。

此外,餐饮服务、居民日常服务、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限制也适度放宽:如果这些服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(如商务宴请、业务招待),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。企业需要建立“业务关联性证明材料”档案,包括会议纪要、业务合同、参与人员名单等。